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常识/列表

刑事二审审判的结果

对于二审案件的结果通常包括1、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直接改判,包括(1)应当改判的情形,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2)可以改判的情形,即原判决事实不清楚,但事实争议较小,或者证据不足的;3、发回重审,包括(1)可以发回重审的情形,即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且一般事实认定争议较大的案件,这类案件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只能发回重审一次;(2)是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是针对程序违法的案件,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也就是说不能独任审判,也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也可以上诉、抗诉。另外,实践中绝大多数二审刑事案件采用书面审理直接作出裁决,少部分案件会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也规定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两种情形:一是经审查,认为原判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应尽力争取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如果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情形,争取开庭审理是辩护人应尽的职责。

刑事二审审判的结果

 

TAG标签:二审 审判 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