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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特殊问题解析

一、彩礼返还问题

婚姻中特殊问题解析

(一)法律规定及解析

我国在以前的《婚姻法》及现在实行的《民法典》中对于彩礼都未有规定,彩礼返还的规定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做出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规定的较为清晰,但还需深刻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含义。笔者认为,法律规定之所以规定上述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从功利主义角度而言,是将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如男女双方未就结婚这一行为达成一致,可以视为支付彩礼的目的无法实现,男女双方之间关系解除,接受彩礼一方就无任何理由获得彩礼,因此应予以返还。

(二)返还多少的问题

法律之规定了相应情形下,彩礼接受方应当返还,但并未规定返还多少,主要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的情形千差万别,法律规定无法穷尽所有的情形,将这权利赋予了审判案件的法官。

笔者虽然也无法给出准确的答案,但通过对大量审判案例的研究发现,彩礼返还多少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生活时间长短,一般来说生活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就越少;2.未能登记结婚的责任,一般如果责任在给付彩礼一方,在彩礼返还时就会少返还,反之就会多返还;3.未能共同生活的责任,比如一方出轨或者有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就会有区别;4.是否有小孩以及小孩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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