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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定居住权,打破了哪些常规?

   

民法典新规定居住权,打破了哪些常规?

民法典的出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在于其在中国立法历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更在于其根据社会生活中的新变化做出了一些全新的规定,居住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双方应该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居住权经过登记,即具有对世效力。下面笔者结合房屋的各种处分来分析一下居住权的影响。

一、买二手房,你得关注居住权

之前在个人公众号平台上写了一篇关于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的文章,有朋友回复雷区太多了,防不胜防。以后购买二手房,不仅得关注房屋的所有权是否有瑕疵,是否有查封、抵押,是否有长期租赁合同,是否有户口、学区,还得多一项关注点:是否有设立居住权。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注点,一旦房屋上设立了经过登记的居住权,就意味着房屋可以购买,可以过户,但是不能居住使用,必须等原有的居住权消灭。对于大多数买房人而言,买房是为了自住,就算为了投资,有居住权不能出租,出售价值也大打折扣。

二、抵押,你得关注居住权

现实生活中,用房产抵押贷款的比比皆是。但是以后无论是银行还是贷款公司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都需要审查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因为带居住权的房屋变现难度增加,而且价值大打折扣。关于抵押权与居住权的效力问题,受设立的先后时间影响。如果抵押权先于居住权设立,则抵押权优先于居住权,理论上在抵押物执行过程中可以先涤除居住权;如果居住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则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效力,抵押物处置只能带居住权处置。

三、租房,你得关注居住权

初略一看,租房好像与居住权没关系,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挂牌出租的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有可能承租人刚搬进房子,又会因为出租人与居住权人之间的居住权纠纷而需要搬出来,不仅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生活,而且可能牵涉到一系列违约、租金等纠纷之中去。所以租房之前,也应该先确认房屋上没有类似的雷区。

说了这些,是不是感觉生活充满了雷区和恶意?那倒也不必,这种情况虽然可能发生,但是其概率还是比较小的,但是在风险无处不在的现代生活中,慎之又慎,总不为过。居住权的诞生有其现实背景,也有其实践意义。比如说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只要在过户之前老人在房产上设立一个经过登记的终身居住权。子女就无权把老人赶出去,也不能出租,这就保障了老人的居住权益。随着进一步老龄化,居住权为以房养老做了法律上的铺垫。既可以把房屋设立终身居住权之后出售,获得现金养老,又能保障终身住有所居;也可以跟相关养老机构签订协议,设立终身居住权,由养老机构负责养老,一旦老人过世,房屋所有权归养老机构所有。只要老人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在房屋中居住的权利,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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