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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源自:杨飞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刑事司法理论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用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者环节,如作案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被害人死因、身份及与作案人的关系等。间接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当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完整证据体系时,便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得出罪行系何人所为及如何为的结论。从司法实践看,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与有直接证据时的定案存在一定区别,在实践中应更加慎重,严格遵循以下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1)每一间接证据须查证属实,不存疑问;(2)每一间接证据确与案件事实均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者环节;(3)各间接证据之问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4)各个问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的肯定结论。

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单纯运用问接证据定案需要特别慎重,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间接证据的使用进行把握:

第一,没有任何一个问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每个证据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具有证明作用。

第二,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结合所决定的。间接证据的运用不仅取决于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取决于它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

第三,所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后可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本案所有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最终指向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且可排除其他可能,否则,就不能得出结论。本案案发场所固定在一套房子的一问居室内,排他性证明比较容易,但在其他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中,因具体案情不同,排他性的证明可能会比较困难,这对证据的要求就更高。如果间接证据之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出现证据链条裂痕,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则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第四,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推翻了,就必须重新审视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支持,就要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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