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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如何处理

案件详情】孙某(男)和王某(女)成年后一直在北京打工,两人分别从事蔬菜生意和餐饮服务。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双方生育一女,2012年双方办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后,双方才发现性格不合,并经常发生矛盾。孙某多次无故对王某实施家暴,其中一次家暴,因为女方报警孙某被派出所拘留12小时。孙某还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王某于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王某便离开北京至深圳打工,双方不再往来,处于实际分居状态。2021年,王某再次到法院诉讼要求与孙某结束婚姻关系,孙某却以为了让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案例评析】婚姻关系是一种承诺,是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承诺终身共同生活的一种契约,婚姻同时又是一种基于感情基础的相互结合。恩格斯指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恩格斯同时还指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将成为幸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具体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以上情形外,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当然,以上所列举的离婚原因只是生活中的部分情形,根本标准还是要求法官根据全案情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孙某对王某多次实施家暴行为,且王某于2017年第一次起诉后双方分居时间已经超过四年,一审法院仍然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明显失当。虽然双方婚生女不同意双方离婚,孙某亦以判决离婚即跳楼相威胁,但这些因素既不是法定要素,亦不应该成为阻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结合才能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婚姻的本质应当是男女爱情的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升级”,也可能在一定条件下“降温”或“消灭”。婚姻应当成为爱情的“堡垒”,而不应该是“坟墓”。因此感情基础是夫妻关系能够存续的关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阐释了这一点。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不存在重新和好可能并共同生活的,也许“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才不失为一种更加理智的选择。

综上,二审法院基于本案系王某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实际分居已超过四年时间,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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