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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普法丨不掌控公司公章股东应如何起诉维权?



案情简介

原创:普法丨不掌控公司公章股东应如何起诉维权?



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李某持有60%的股权、股东张某持有40%的股权,李某为某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张某为某公司监事。2019年9月10日,李某在《公司收入及成本结算明细》上签字,确认其在实际经营公司期间利用其私人账户收支经营款项,截止结算日欠某公司35万元。因李某持有某公司公章,起诉状无法加盖某公司公章。张某在起诉前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对李某提起诉讼,该决议仅有张某一人参会。张某在起诉状中以诉讼代表人身份签字确认,列某公司为原告,以监事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某公司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张某能否代表某公司进行起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没有监事会,张某作为某公司的监事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监事身份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规定:“董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依据上述规定张某作为公司监事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并不需要在诉状中加盖公司公章或以股东会决议作为授权依据,因此,起诉状是否加盖公章,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都不影响起诉的效力,某公司监事张某在诉状上签字确认即可认定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李某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返还35万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公司收入及成本结算明细》上签字,足以证明李某挪用某公司资金损害了公司利益,应返还某公司35万元。





律师提示




设立公司是投资合作的常用方式。但由于中小企业投资人无能力或无意愿规范经营,常常由实际经营股东掌控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监事等重要职务,且财务不公开,当发生实际经营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等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情况时,其他股东维权非常困难。


股东维权,一般不能以自身名义起诉。股东投入资产设立公司后,投入公司的资产转化为公司资产,不再属于个人资产。运营公司产生的收益属于公司利润,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后,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俗称分红),股东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到手的金额才是股东的投资收益。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收支不通过公司账户,而是通过股东或财务人员等个人账户进行收支,投资人收益也是直接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分红,此类操作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因此,如存在实际经营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等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情况时,其他股东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而只能以公司名义进行起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一般同时具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职务身份,其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或挪用公司资金,应将公司资金归还公司并赔偿损失。如股东不具备前述公司职务身份,根据司法实践,公司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挪用或侵占的财产。


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需要在起诉状上加盖公章,但非实际经营股东一般不掌控公司公章,非实际经营股东该如何维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主体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无需加盖公司公章,同时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无权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起诉状无需加盖公司公章。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为维护公司权益和行使监督职权,一般认为无须股东书面请求即可提起监事代表诉讼。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对“监事或他人”进行诉讼,应当列公司为原告,起诉状无需加盖公司公章。


综上,没有掌控公司公章,维权主体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或监事代表诉讼等方式起诉维权。但是,维权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无法直接通过诉讼从公司分取投资利益,只能通过公司内部决策机制进行分红,在本文中暂不探讨。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