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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事故,存在保险拒赔风险!

很多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时,经常会忽略一个细节,就是“高空(高处)作业”。

高空作业事故,存在保险拒赔风险!

大家对于高空作业,往往会认为是高楼外墙之类的工作,才叫高空作业,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般的企业都认为自己的员工不会存在高空作业,所以在投保保险的时候,一般不太关注这个问题。

案例:

(案号:(2021)粤01民终16516号)

机电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包括胡某等10人,保险期间为自2019年6月22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21日二十四时止。

2019年6月26日,胡某在作业时,从距离地面将近5米左右的高处摔落,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经查,胡某作业时违反了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机电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律师分析及建议

1)对于“高空作业”的具体定义,保险公司通常会在投保单中直接约定“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高处作业导致的事故”,部分保险合同则会约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该分级标准中最低也是2米以上。实际而言,该类型保险设置的初衷是不承保高空作业所引发的意外事故,虽然可以在发生事故后通过诉讼手段来争取赔偿,但终究具有较大的拒赔风险性。因此若是企业有高空作业的需求,建议购买更加合适的保险。另外投保人是可以和保险公司对“高度”进行约定的,例如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十米以上高处作业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免赔”等,对于部分企业而言,调整合适的高度将更加有保障。

2)对于在特别约定中的“高空作业免赔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还是承保范围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这也事关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该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3)对于该类型保险拒赔,提供以下思路进行应对:A. 案涉事故不属于两米以上高处作业所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B.“高空作业免赔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包括条款未加粗加黑、投保人声明不包含特别约定部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说明义务等。C.“高空作业免赔条款”属于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友情提示:

事实上,保险理赔的结果和投保时的很多环节都有密切的关系,在做投保方案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单位员工的实际职业类别外,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具体考量,比如购买的险种对不对?理赔有没有及时报案?等多维度的问题都需要提前关注。

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候,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保留证据,当案件事实是否属于高空作业,是否是否高空坠落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照片或者视频还原事故现场情况,争取对己方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