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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张与小许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张向同事大刘借了20万块钱。碍于同事关系,大刘一直没有向小张要过该笔钱。两年后,小张与小许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大刘要小张归还欠款,但小张没有能力还钱。大刘能否向小许主张还钱?小张欠大刘的20万块钱,是属于小张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作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识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个层次:

NO.1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可以是,在原借条上签字确认、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确认。如果当初借钱时小许不知情,但事后大刘通过打电话或其他的方式,小许知道并认可了该笔债务,那么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

NO.2

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是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一般包括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即使小许不知道该笔债务,但小张借钱用来给小许看病,则该债务是因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所负,仍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NO.3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此等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的除外。

如果小许不知道该笔债务,且20万元已经超出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但大刘能够证明小张将借来的钱用于夫妻二人经营的小店中,则仍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

前两种情况更容易判断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债权人而言,真正有困难的是第三种情况。实践中,当朋友、同事之间发生借钱时不会过多询问借钱用途,也不会询问借钱人的夫或妻是否知情。但出现纠纷后,不知情的一方往往不承认该债务,债权人又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导致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

通过查阅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整理如下:

1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负债,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3夫妻一方借钱转借他人,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经另一方同意或共同受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借钱用于赌博或其他不正当消费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为他人承担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偿还。但如果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因个案因素不同、法院裁量尺度不一,故以上情形不视为任何主张权利的依据)

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本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最后认定成个人债务且无法清偿的案件有很多。

对此天驰君泰律师所提示您:

1、当有人向我们借钱,其是大额借款时,一定要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写清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借款的原因、借款金额、归还时间,利息等信息。如果碍于情面或借款金额较小不签借款协议,也要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将借款的经过进行记载。同时要避免以现金的方式出借,留存转款记录。

2、如果金额较大的个人借款,要让借款人配偶知情,如无法共同签字,也需要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让其确认。

3、打款前要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切不可轻易相信他人的投资、理财诱导,更不要在网上向陌生人汇款。

 

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