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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某法制节目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刘大爷与刘大妈育有两子一女。多年来,老两口对小儿子甚是宠爱,十多年前,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留给了儿子。随着公证遗嘱的订立,家中小儿子对待父母的态度在悄然间发生了转变。前几年,曾大爷因病离世后,家中小儿子对于母亲刘大妈的态度更是变本加厉。不仅不愿意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还动不动就虐待母亲。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这种情况下,小儿子还能继承到遗嘱里约定的份额吗?

我国法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虐待被继承人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对于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长短、手段恶劣程度、后果是否严重、社会影响的大小等方面认定。但是依《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的规定,对于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民法出台后,保留了宽宥制度。

但是本案中,小儿子并未对父亲实施虐待行为,因此,小儿子丧失的针对母亲的那一半遗产的继承权,母亲可以到公证处撤销公证遗嘱,对自己的财产重新安排。对于虐待的事实,母亲可以通过就医证明、民警出警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