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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发表的关于合同纠纷的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A5EXXXXXX,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大竹律师发表的关于合同纠纷的 民事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王海。

上诉人四川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2XXXXX,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成。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3)川17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3)川17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服务费及利息;

  2、本案上诉费用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四川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四川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达成了提供申请入住淘宝(天猫)店代办服务的合意及金额,明显错误。

具体理由: 被上诉人员工确实在         日通过微信与上诉人达成提供代办淘宝(天猫)店入驻的服务,最终双方商定价格为30000元(大写:叁万元),但是被上诉人一直迟迟没有代办入驻淘宝(天猫)店成功,该合同已经终止,后面隔了几年时间,被上诉人找到上诉人表示能够代办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更未就代办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的服务达成合意,以及具体的金额。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代办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服务达成合意及具体金额为30000元,该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代办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成功,明显错误,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成功系上诉人自己完成,并不是被上诉人申请入驻完成。

具体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指      月双方的约定)是第一步先签订合同;第二步、被上诉人代上诉人申请入驻淘宝(天猫)账号等,如果申请通过,则被上诉人要求将相关资料发给上诉人;第三歩、如果申请审核通过,即被上诉人通过收到需要激活认证的邮件,则被上诉人会通知上诉人缴纳服务费,被上诉人收到服务费后,会通过邮箱激活,并将激活的验证码告诉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之前一直帮助上诉人代办入驻淘宝(天猫)店未成功,当时天猫店入驻门槛较高,很难入驻成功。所以,2020年上诉人才找到被上诉人代办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2021年因疫情的影响,淘宝(天猫)店对入驻申请店铺的门槛降低,一般的企业均能入驻成功,这期间上诉人自己在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上诉人自己申请入驻成功,2021年6月19日上诉人自己的QQ邮箱号码1900631381收到“王氏皇潮旗舰店您好,我们很高兴的通知你,您申请的天猫旗舰店已正式开通”的邮件,入驻淘宝(天猫)店系上诉人申请成功,而不是被上诉人申请成功。

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截图,聊天截图载明接收审核结果的QQ邮箱号为2508927382,该邮箱号系上诉人通过微信发给被上诉人,2021年5月15日通知上诉人激活(并告知激活的时间为15天,即必须在15天内激活),并通知上诉人缴费(按照之前的约定,先缴费,后激活),上诉人未缴费,被上诉人也未激活,被上诉人也未将激活的信息告诉上诉人,过了几天后,被上诉人通过微信告知上诉人申请的账号为帝王美业账号,上诉人通过查询没有帝王美业这个账号,且账号为2508927382的QQ邮箱未收到“入驻淘宝(天猫)店审核通过,需要激活”的邮件,被上诉人也未通知上诉人收到审核通过需要激活的邮件,而通过上诉人的另外一个账号为1900631381的QQ邮箱查询收到“天猫旗舰店已正式开通”,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也未证明账号为2508927382的QQ邮箱收到“审核通过需要激活的邮件”,能够印证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系上诉人申请成功,而不是被上诉人完成。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