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浙江关于适用取保候审的规定

浙江关于适用取保候审的规定
取保候审的适用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仔细的查看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对于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要遵守的一些义务上面都有着非常清楚的标注。如果因案情的需要必须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公安机关报到,那犯罪嫌疑人就按照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上面的这些内容来执行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