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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代位求偿法律规定

车损代位求偿法律规定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通过接上文我们可以知道保险代位权与委付并不是划等号的,但是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保险委付是保险代位权的子集,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可以从其概念,法律特征、目的性等多方面进行区分。上文中小编只是罗列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正确区分保险代位权与委付,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