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退股被法院认定为股权转让

退股被法院认定为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1、股权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契约,是一种债权行为,其效力认定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第74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仅要求办理变更登记,并未规定办理该手续后股权转让合同才生效,且股东权利的获得和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在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权发生纠纷,应以公司内部的股权登记为处理依据,涉及公司以外的人时,则以工商登记为依据。 2、《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具备缔约能力的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公司股东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应成立。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3、《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公司变更登记,责任主体不是股权转让的双方,而是公司的责任,如果因公司的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让股权转让的双方承担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后果显然有背立法精神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