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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能否作为担保

动产抵押权能否作为担保
动产抵押权能否作为担保
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

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由此,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办理抵押登记。

“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