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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中无子女解释

收养法中无子女解释
收养法无子女司法解释
《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均没有对“无子女”的条件做出解释。但根据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关于符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的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妻双方的孩子是累积计算的,子女不管判给谁抚养,均算为再婚夫妻名下的子女。 收养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三)无子女。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