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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

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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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是否有继承

我国《收养法》确实有收养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已经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另外,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因为,我国的《收养法》是在1992年颁布的,而小张和姑姑姑父的收养行为发生在1990年,当时的《收养法》尚未实施,对其不具备追溯效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