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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 探视权的规定一年几次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 探视权的规定一年几次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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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如何规定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探视的次数、地点、探视时间的长短的具体事项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的原则进行判决。《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