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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p2p 集资诈骗案

马鞍山p2p 集资诈骗案
P2P诈骗案的特点

一是以合法P2P平台为包装。多数涉案公司都以成立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为掩盖,行传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之实。如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其以P2P“信利金融”为包装,在线上宣传,吸引到客户后,大部分的投资均在线下进行。至案发,该平台线上吸收资金仅200余万元,而线下吸收资金却达1400余万元。


二是组织管理严密难以甄别。金融领域尤其是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业性较强,往往组织架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细化,且多聘请具有金融、证券、法律、网络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熟悉互联网金融各种交易运作模式的人员参与到犯罪过程,作案手法更具有隐蔽性,较难与合法的金融活动区分开来,侦查取证也相对困难。如陈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公司在安徽、江苏、广东、山东、浙江等16个省市设立分支机构近百家,员工多达3000余人,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管理模式。


三是以高额投资收益为诱饵。往往以个别真实或虚构的理财产品为依托,以高于银行数倍的高息回报作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投资者回报,诱使投资者投入资金。如阮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即以12%的年收益为宣传吸引投资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