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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公证程序

涉外遗嘱公证程序
涉外遗嘱公证程序
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   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两类:   一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用,也发往部分国家使用。   二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是发往域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使用。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 以上是对涉外遗嘱公证的程序有哪些?怎么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