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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支付令异议裁定书

驳回支付令异议裁定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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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支付令异议裁定书

您好关于驳回支付令裁定书做出以下回答:
  ××××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 后,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用××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