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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原始取得

用益物权原始取得
用益物权原始取得
用益物权原始取得的规定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呢,进行一定的物权方面的具体的,比如说通过征收罚款,还有先占等方式取得。

原始取得:

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劳动生产、孳息(2)公法方式:

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继受取得:

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

(2)基于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物权取得,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的物权的取得。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取得,也称为物牧的设定,因为它们都是所有权人在其物或财产上设立的负担,丽使他人在一定期限享有用益权或在条件成就时的变价求偿权。

物权取得后,其权利内容和客体物本身可能会发生变更,甚至因转让或客体消灭而消灭,这些行为和事实共同构成物权变动,又称物权的得丧变更。

在物权变动中,取得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只有先取得物权,才会产生变动阍题。

在物权取得中,首先是所有权的取得,因为只有有了所有权,才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定,才有转让、赠与等将所有权转让与他人和抛弃所有权的所有权丧失行为,才有整个物权体系的得丧变更。

因此,研究物权变动必须首先研究物权取得,而研究物权取得必须首先研究所有权的取得。

甚至可以认为,所有权的取得研究可以代表整个物权变动的研究。

由于物权对世性,因此,法律必须规定严格的统一规则,使取得的物权具有统一的对世效力。

因而物权的取得必须是一种适法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产生取得物权的效果。

物权取得方式和要件的法定也是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