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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留守儿童失职

监护人留守儿童失职
留守儿童监护人职责

1、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留守儿童。监护人对留守儿童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


2、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留守儿童按照规定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留守儿童辍学。


3、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留守儿童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行为。


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儿童做童工。


5、监护人在留守儿童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6、监护人对留守儿童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7、监护人对10岁以上的留守儿童的信件不得随意开拆。


8、监护人在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监护人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法定代理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