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监外执行需要保证人

监外执行需要保证人
监外执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第八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