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列表

监外执行的保证人条件

监外执行的保证人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如果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需要在监狱里服刑的。但是如果有重大疾病或者怀孕的话,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需要有保证人,那么,监外执行的担保人条件有哪些?
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TAG标签:监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