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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修养期间待遇

工伤修养期间待遇
工伤期间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员若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才导致骨折,此时在工伤请假期间,一般可以获得正常情况下的基本工资,但是在提出可以拿基本工资之前,必须要先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继续获得基本工资的前提,是已经被专业的机构,认定为是工伤,否则是不能获得基本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