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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76冲突

物权法76冲突
继承与物权法之冲突都有什么规定呢?
 在我国学理和司法认知领域,对于转继承的性质,主要存在“继承遗产份额说”与“继承遗产权利说”之争,两种观点的分歧往往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南辕北辙。“继承遗产份额说”认为转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及我国《继承法》确立的当然继承主义,即《继承法》第25条规定:“……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那么,依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在夫妻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该转继承的遗产就属于被转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转继承的遗产分一半给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另一半再由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按照此种观点,被转继承人配偶的身份既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共有人,同时又是转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说”认为,转继承只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而不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就是被转继承人接受和放弃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已归属于被转继承人的财产。转继承与物权法之冲突按照该观点,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只具有转继承人这单一的身份,不再具有被转继承人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共有人身份,转继承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