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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冲突

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冲突
婚姻法与物权法中关于共有财产规定的关系是怎样的?
婚姻法确定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夫妻共同财产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法定的夫妻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否则不能终止这种共有关系。婚姻法所确定的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但婚姻法属于特别法,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适用于的规则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的特别立法目的,遵从婚姻法的特殊性,适用特别的原则。婚姻法没有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共有财产作出规定,但是物权法可以作出一种补充。为了衔接婚姻法与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进行了规定,从而使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衔接更加顺利。根据该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许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