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犯罪都有哪些规定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犯罪都有哪些规定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
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根据其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大小,环境质量的高低,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的优劣等,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和市县级三级风景名胜区。
所谓文物古迹,是指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县、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属于本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全国重点与省级两级内,县、市级的名胜古迹,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的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的规定,本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
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捣毁、砸碎、拆除、污损、挖掘、刻画、焚烧、炸毁等。
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损毁景物、建筑物;
破坏园林植物;
在名胜古迹区盖违章建筑,拒绝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构成。
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
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
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
抗拒他人制止的;
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2)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3次以上或者3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3)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