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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拖延

移送管辖拖延
移送管辖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由此可知,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为:

1、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