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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审级

移送管辖审级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一审级别管辖
我国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是以涉案标的额的大小来划分的,各地的划分标准也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单独制定的,地域间差距很大。但很多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时(如签订长期买卖的一揽子协议)不能预料标的额一共有多少,也不知道应当属于哪一级法院主管。因此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往往不能符合级别管辖的要求而无效。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不能一味将协议否定,因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因为对法院内部的级别划分规定不够熟悉而约定错误,法院应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想要在某地相关法院起诉、应诉的意愿,例如,协议约定某地区基层法院审理,但标的额应属上一级法院管辖,当事人也愿意到约定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起诉的,该中级法院应当受理,承认约定有效。这样灵活变通的方式可以保护很多协议管辖的约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