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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没有赡养负担能力

子女没有赡养负担能力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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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年老无子女的人有赡养义务吗

我国的法律根据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辈份、年龄等不同情况,将扶养分为抚养(针对未成年晚辈而言)、赡养(对老年人长辈而言)、扶养(对同辈人而言)。因此,对年老、无子女的人,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所承担的是扶养义务,而不是赡养义务。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间产生附有一定条件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扶养人是由兄弟姐妹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

(2)被扶养人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

(3)被扶养人必须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兄弟姐妹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适用范围此条款的,也同样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