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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能否作为债务纠纷中的证据

录音能否作为债务纠纷中的证据
录音能否作为债务纠纷中的证据
根据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从此可以看出法院已经认可了录音做为证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音容易遭到纂改、编辑、剪辑等手段而影响到证据的使用,所以该类证据有一定的要求,真实性、完整性、时间性、合理性等都是必须的,甚至需要鉴定或者公证后才可以使用。 推荐你使用匹诺曹录音,和公证处合作的,文件上传云端,需要时可以出公证,不会出现法院不认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