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公证遗嘱的管辖

公证遗嘱的管辖
公证遗嘱的管辖
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这就是遗嘱公证管辖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