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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保管遗嘱程序

公证机关保管遗嘱程序
公证机关保管遗嘱程序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

具体规则如下:

(一)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二)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证费。

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

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四)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

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五)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

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审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八)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

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送发。

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