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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结算纠纷协议

合伙结算纠纷协议
合伙人退伙结算方法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1、退伙条件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退伙损失赔偿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伙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在这类说法不正确。如当事人要求退出时,可按照当时的经营状况和当时的利益进行相应的分配。本金作为双方在投资初期的一项资金,不能作为推出时要求退还的金额。相关的当事人还要进行详细的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