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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不能减免条件

诉讼费不能减免条件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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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