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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定期间指定期间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民诉法定期间指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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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概念?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

期间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时间。比如立案的期间、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上诉期间等。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法律规定某项诉讼行为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超过规定的期间,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延长或者缩短。法定期间又可以分为不变期间和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不变期间指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改变的期间。比如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等。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指由于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予变更的期间。比如审理案件的期限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报法院院长批准延长。指定期间,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具体诉讼事项所指定的期间。比如指定当事人在期间内补正起诉书中的欠缺。指定期间是对法定期间的必要的补充,是一种可变的期间,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某一诉讼行为的实施期间,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甚至还可以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间。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时应注意: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有起止时间;指定期间的长短要与行为实施的难易程度相适应;指定期间不能与法定期间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