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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请问下各级人民法院不是专利侵权的处理机关的详情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不是专利侵权的处理机关如下在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包括:专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专利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这里的“人民法院”,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没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侵权的第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