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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
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按照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拥有财产。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赔偿费用应优先由该财产支付。而要让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在诉讼过程及判决书中明确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原告监护人父亲民事赔偿的规定是什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我们一般认为其无民事能力,那么对于其没有民事能力但是有相关财产积蓄的话就不需要由监护人来进行赔偿,而是由其自身财产进行赔偿,不够的话有监护人补上剩下赔偿或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