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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终级裁决

劳动仲裁终级裁决
劳动仲裁终级裁决
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和赔偿金,不超出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准则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

rn对于劳动仲裁庭所作出的终局裁决,如果不服的,劳动者能够向法院诉讼,用人单位不能诉讼,但如果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限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r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n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限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n(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不超出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rn(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准则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rn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rn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rn(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rn(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rn(三)违背法定流程的;

rn(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虚构的;

rn(五)另一方当事人掩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rn(六)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做法的。

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rn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限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牵涉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出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