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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驳回起诉

行政答辩状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2号《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第二种意见,即:对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