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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督管理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督管理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有哪些

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