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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新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新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新情况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的最新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种情形的,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后可能有危害社会或者有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已经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收监执行:

第一,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

第二,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

第三,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