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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解释一

企业破产法解释一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摘录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导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有多种,因此比较复杂,小编建议大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的律师咨询,这样更加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