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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破产法》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二、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是可以申请破产的,但是企业破产必须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其次需要符合过程的条件,比如说公司不能够清偿到期的债务额的时候就可以申请破产。其次在破产的时候需要进行财产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