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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申请商标要求材料

优先权申请商标要求材料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在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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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优先权有哪些

集体商标的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成员国之一第一次提交申请注册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其后六个月内可以要求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有关普通商标的规定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95年3月1日起受理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从1995年3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优先权。
1、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书面证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
2、提出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附件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补交上述申请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无优先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提交注册的申请,如申请人需要,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办理有关优先权的书面证明,以便于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时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