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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知识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知识网络作品的权利归属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首要问题, 要使传统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必须将作品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即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原作品被数字化后,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作品的内容并未因存在形式而改变。作品在被数字化后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和复制性两个实质要件。因此,网络作品理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从本质上来说,网络化的作品可认为是传统著作权的客体,当然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著作权的归属的角度来讲,作品新的表现方式或使用手段的出现,并不能否定作者对其创作在新的领域内享有著作权。所以网络化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2、网络化作品是其创作人直接借助电脑技术进行的原始创作,其独创性当与传统作品无异,并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等。因此,网络化作品是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特征的,也应享有著作权。而其著作权的享有者,当为作品的作者。   3、网络化作品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属于网站管理者,其对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4、各种电子公告板即BBS的作品的著作权也值得研究。有人认为,公告板上的作品是各个参与者合作的结晶,其著作权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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