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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案件管辖法院

人身伤害案件管辖法院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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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的管辖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故意伤害案件当中的受害者总不能因为对方逃跑了,就不知道下一步应该怎么办了。追逃违法乱纪的犯罪嫌疑人这本来就是公安机关应尽义务,如果不选择到公安报案,自己却想方设法的去寻找对方的下落,这种没什么法律意识的行为,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