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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纠纷

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纠纷

关于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还是非常多的,在实践中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决征地拆迁纠纷还是协商确定补偿标准,都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了解最新政策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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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


  1、村民小组(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

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沿袭下来的村民小组。农村实行大包干以后,相应的生产队即改为村民小组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属于村内村民小组的农民所有的,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比如承包地、林地、水域等土地,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很多地区还存在,农村的农户宅基地(不包括合作化后占用集体耕地修建住房形成的宅基地),一直由合作化运动之前的农户管理和使用,事实上是未交与集体进行管理和使用,但在法律规定上未将此类作区别,一并归入集体所有。村民小组(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农户耕地、林地、水域等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


  2、村(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村办小学、村办企业、村委会办公场所等等土地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3、乡镇(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