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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不到位违约责任

监理人员不到位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包括什么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三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 内部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 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 外部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